93.03.30九十二學年度下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94.04.06九十三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13九十五學年度上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5九十五學年度上學期第三次人文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訂定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系之系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為本系最高決策會議,其決議事項作為系務執行之依據。本系專任教師為當然成員,專職員工及學生代表得為列席人員。本會由主任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會開會時由主任或出席代表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本會須有全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重大事件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其他事件須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作成決議。重大事件之認定由出席人數表決。
第四條
臨時會之召開須經本會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集人須於十天內召開。為因應緊急事故,不及召開臨時會時,得由本系教師共同處理,事後須經系務會議追認。
第五條
本會之提案,須有本會成員二人以上之連署。
第六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第七條
本會若有須要,得邀請相關人員或當事人列席。
第八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處理本系交議之事項,委員之產生依推選舉遴選或聘任,由本會決定之。
第九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審核並陳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