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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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82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 93年8月26日行政會議修訂 97年6月18日行政會議修訂 99年6月23日行政會議修訂 102年5月8日行政會議修訂 105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 110年4月21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宗旨:為表揚本校歷屆校友秉持立校精神及理念,熱心公益,對國家社會有具體特殊貢獻或成就者,以樹立校友楷範,發揚南大(南師)精神。 第二條 主辦單位:校友服務中心 第三條 表揚時間:每年校慶 第四條 表揚地點:國立臺南大學(台南市樹林街二段33號) 第五條 校友之定義為本校及其前身各時期校名所屬具有學籍之畢業、結業、肄業 第六條 表揚類別與標準: 一、教學類:任職各級學校教師具有特殊表現之具體事實者。 二、行政類:任職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政府機關行政人員,著有優良績效者。 三、學術(含創作)類:從事學術研究或在文化、藝術、體育領域有卓越貢獻者。 四、服務類:從事企業及社會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第七條 推薦日期:自即日起至9月30日止。 第八條 推薦方式: 一、各縣市校友會推薦。 二、本校教師或校友服務中心推薦。 三、服務之機關首長推薦。 四、當年度未獲選者,推薦資格保留1年,下年度納入推薦評選,唯已被提名未獲選達3次之候選人,如無新進顯赫事蹟,則不具被推薦資格。 第九條 審查方式: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監事、縣市校友會、社會公正人士等15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校長兼主任委員,以進行初審、複審。 第十條 表揚名額:每類2名,如未達表揚之標準者從缺。 第十一條 其他不屬於表揚類別而有傑出表現或特殊貢獻者,由委員會審查後表揚。 第十二條 表揚方式:由校長於每年校慶時公開表揚之,並頒發獎牌一座,以資激勵,其具體事蹟刊登「南大報導」、「校友通訊」,並發布新聞廣為顯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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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1/6/30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