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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校友服務中心

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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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821014日行政會議修訂
93826日行政會議修訂
97618日行政會議修訂
99623日行政會議
10258日行政會議修訂
1051214日行政會議修訂
110年4月21日行政會議修訂
113年3月20日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宗旨:國立臺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揚歷屆校友秉持立校精神及理念,熱心公益,對國家社會有具體特殊貢獻或成就者,以樹立校友楷範,發揚本校精神,特訂定國立臺南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校友之定義為本校及其前身各時期校名所屬具有學籍之歷屆日、夜間及暑期各科、班、系、所之畢業、結業或肄業校友。


第三條  表揚類別與標準:
一、教學類:任職各級學校教師具有特殊表現之具體事實者。
二、行政類:任職公私立學校校長及政府機關行政人員,著有優良績效者。
三、學術(含創作)類:從事學術研究或在文化、藝術、體育領域有卓越貢獻者。
四、服務類:從事企業及社會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第四條  推薦方式:
一、各縣市校友會推薦。
二、本校教師或校友服務中心推薦。
三、服務之機關首長推薦。
四、校友3人連署推薦。
五、當年度未獲選者,推薦資格保留1年,下年度納入推薦評選,唯已被提名未獲選達3次之候選人,如無新進顯赫事蹟,則不具被推薦資格。


第五條  審查方式:由校長聘請曾任或現任本校師長、校友總會理監事、縣市校友會、社會公正人士等15人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以進行初審、複審。


第六條  表揚名額:每年度不超過8名,每類當選名額視當年度候選人數於複審會議中討論決議。各類名額當年度再做相關討論。


第七條  表揚方式:由校長於每年校慶時公開表揚之,並頒發獎座以資激勵,其具體事蹟刊登「南大報導」、「南大電子報」、「校友通訊」,並發布新聞廣為顯揚,亦得邀請校友返校傳承。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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