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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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 組織及捐助章程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訂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臺南大學發展校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左列業務: 一、學生獎、助學金之設置。 二、教職員工(含退休人員)生之急難救助與照顧。 三、圖書設備及實驗器材之補助。 四、學術專題研究之獎助。 五、校友之聯繫、服務及會館之籌建。 六、捐款人指定之項目。 七、其他有關文化教育、公益及學術性活動之舉辦或補助。 第三條 本會接受國立臺南大學師生、校友暨各界人士之捐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整做為基金,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南大學(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三十三號)。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改選(聘)。 六、有關辦法之擬訂及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七至廿一人,董事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經董事會同意聘請名譽董事或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職務變動或其他原因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 第八條 本會由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第十條 董事會設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由董事長就董事中聘兼之,底下並得置幹事若干人,其人選由董事長聘兼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遇特殊原因解散,其剩餘財產經整理並由董事會決議後,悉數捐贈臺南大學校務基金。 第十五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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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時間:2020/2/14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