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大學畢、結業生申請另一類科暨加科(加領域專長)教師證作業要點
93年 1 月 14 日 92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年 5 月 26 日 93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 10 月 19 日 9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 5 月 8 日 101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 修正通過
103 年 6 月 1 8 日 10 2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 修正通過
108 年 9 月 18 日 10 7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 修正通過
113年9月11日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暨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類科別:指師資培育法第六條所訂之類科別。
(二)修畢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指本法第十一條暨本細則第七條所 稱之證明書、學分表。
(三)收件單位:校友服務中心。
(四)學分審核單位:指本校另一類科修習之開課單位(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暨相關系所)。
(五)資格審查單位:指本校師資培育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校得設師資培育審查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資格條件審查。
(二)學、經歷證件之審查。
(三)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學分表)之審查。
(四)相關證件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事項之審查。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友服務中心主任兼任,並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暨相關系所主任等組成,為無給職。
五、適用對象:
(一)按教育部92年10月17日台中(三)字第0920148227號令--新修正「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辦理另一類科教師資格適用法令規定一覽表所規範對象。
(二)非修習本校學程或學分之申請人,依教育部107年6月5日「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國民小學教師以年資申請加註各領域專長教師證書作業說明會」會議決議,需提供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無該任教專門課程之規劃證明始得辦理。
六、作業流程:
(一)由申請人備妥相關規定證件,於每年3、6、9、12月份10日前,向收件單位提出申請。
(二)由收件單位受理後,得先行審查申請人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證件不齊全或不符合 規定者應由收件單位原件退還當事人。
(三)符合規定者,按其所申請之類科別送交學分審核單位簽收並進行學分審核(自簽收日期十日內應審核完畢)。
(四)學分審核通過再送回收件單位彙整後提交本會審查。
(五)本會審查通過後由收件單位造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另一類科合格教師證。
(六)收費標準
1.於本校修習學程或學分的校友及在校生無須繳交費用。
2.非本校修習學程或學分之申請人,每科酌收2000元登記行政及專業審查費,於領證時繳交。
七、本會每年3、6、9、12月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查,其會議之召開由收件單位負責。
八、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法律顧問出席會議,並得支領出席費,其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付。
九、本要點未盡之事宜,得依師資培育法及其他施行細則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或經本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為之。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