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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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1年公費合格教師分發服務作業日程表:詳如附件所示。 二、具兵役義務之公費生, 分發原則如下: (一)於111年8月1日當日無法報到者:應申請同意延後報到,各師資培育大學主動追蹤尚需服兵役公費生之兵役情形,若發現因服役無法準時報到者,應函報教育部,副知分發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告知公費生。 三、列入個案分發之對象: (一)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 (二)實習結束時間為111年7月31日者。 (三)需具碩士學位,且至111年召開分發協調會議前(4月底)尚未取得學位證書者,或依師資培育法第8條規定尚未具其他分發資格者(如英語檢定.原住民族語認證,或相關課程學分尚未修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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