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九款第一目之6:「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故原修習之課程或學分如已超過10年,將無法受理加科、加另一類科證書申請。